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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资本印花税

  注册资金印花税,应按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“实收资本”和“资本公积”两项的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。   根据《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4〕25号)第一条规定,生产经营单位执行“两则”后,其“记载资金的账簿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“实收资本”与“资本公积”两项的合计金额。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。   国税发(1994)025号文,将其中“记载资金的帐簿”的印花税计税依据,改为“实收资本”与“资本公积”两项的合计金额。企业执行“两则”启用新账簿后,其“实收资本”和“资本公积”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,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。 如果仅变更税务登记证上的法人代表,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额总和未变,不涉及缴纳印花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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